九十九、律法誠信昭天下,不宜君王行喜惡
清道光24年10月大11日甲辰(1844年11月20日)午時
「代王爺」卓鶴翎點點頭,道:
「本王瞭解了,佛門講的是以慈悲為懷,所以必是不贊成死刑的,對嗎?」
卻聽大智法師,聲如洪鐘地道:
「這也未必,稟告王爺,請容貧僧發言…
哦,佛門中難道還有第二意見? 頗覺訝異,道:
「大師,請說…」
大智法師道:
「對於廢除死刑這點,貧僧稍有異議,貧僧認為特赦不一定要反對死刑,因為我佛教重視因果,殺人而不予處罰是違背因果原則的,佛教固然戒殺,但萬一這人已犯了殺戒,世間法判他死刑,如是因,得如是果,佛門亦不能改變律法,讓他免予死刑的處罰…
「造因不受果是不對的,我們身為佛教徒可以希望減少死刑,儘量不用殘酷之死刑,改用其他處罰來替代死刑,但並不主張完全廢除死刑…
點點頭,卓鶴翎心中道:是極,是極,佛法中還有因果法則在,焉有一味寬容犯人之理? 而完全漠視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…
那大悲法師瞪大眼睛,道:
「阿彌陀佛,師弟,你怎的作此言論,這豈不是違反了我佛門慈悲為懷的精神了…
婁訟師則臉露喜色,道:
「大智師父說的是,說的是,佛法不離世間法,佛法不應一味以出世間法而否定世間法,因此死刑應有其必要性…」
大智法師瞪他一眼,並不理他,兀自道:
「佛法固然講究慈悲,但亦不能是非不分、罔顧因果,完全以婦人之仁而廢除死刑…
大悲法師道:
「師弟,大悲已經舉出許多我佛門經典的記載,難道師弟一概予以否決…
大智法師仍堅毅道:
「師兄博覽群籍,師弟我十分佩服,師弟亦不否認經典之記載,但金剛經有言:「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」;明白指出,佛法要應機而用,不能咬文嚼字、死讀經典;世間法亦說:盡信書不如無書,也是這個意思…
「若要談經典,那請師兄再回頭看,「長阿含經」卷六「轉輪聖王修行經」說:「時王念言:『先為賊者,吾見貧窮,給其財寶,謂當止息。而餘人聞,轉更相效,盜賊日滋,如是無已…
「我今寧可杻械其人,令於街巷,然後載之出城,刑於曠野,以誡後人耶。』時王即敕左右,使收繫之,聲鼓唱令,遍諸街巷。訖已,載之出城,刑於曠野。國人盡知彼為賊者,王所收繫,令於街巷,刑之曠野。時人展轉自相謂言:『我等設為賊者,亦當如是,與彼無異。』於是,國人為自防護,遂造兵杖、刀劍、弓矢,迭相殘害,攻劫掠奪…
「…自此王來,始有貧窮;有貧窮已,始有劫盜;有劫盜已,始有兵杖;有兵杖已,始有殺害;有殺害已,則顏色憔悴,壽命短促。」…
「意思是說:百姓因貧窮而作盜賊,於是王者賜予財寶,結果鼓勵了其他人仿效,使得盜賊更多…
「因此王者改變作法,將盜賊刑於曠野,但是也沒有使壞人得到警惕,反而使百姓製備兵杖、刀劍、弓矢,使得治安更壞,殺人劫盜事件更加層出不窮…
「其實問題的癥結在這位國王的身上,他無能讓國家經濟繁榮,導致人民貧窮、生活痛苦,於是衍生盜賊等問題,因此如何繁榮經濟、消除貧窮才是關鍵,所謂:衣食足然後知榮辱,才是根本之道,而不是在廢除死刑等枝節末葉下功夫,這和佛經原意相差十萬八千里…
「如此曲解佛意,一味主張廢除殺人犯的死刑,根本就是是本末倒置、緣木求魚、治絲益棻,與我佛真正的慈悲和智慧背道而馳!
「以佛教的因果法則來看,廢除死刑悖離因果法則,造惡因卻不受果報,既不公平也不合理…
「如是因招感如是果,這因果法則是我佛教的根本理論,造因不受果是不對的,我們身為佛教徒可以希望減少死刑,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,但並非主張完全廢除死刑…
「佛陀在世,曾經因機緣,向國王請求赦免少數刑犯,但並沒有要求全面廢除死刑,可見佛陀亦知茲事體大,不能遽然廢除死刑…
大悲法師一時說不出話來,王爺跖跋鶴翎點頭道:
「大智法師言詞犀利、立論精譬,頗值參考…
語音稍頓,略作思考,大家屏息注視等待他做出判決,他慢慢道:
「野利烈火以自衞之故而過失殺人,罪當不致於死,因之死罪可免,活罪難逃…
「茲先判野利烈火監禁兩年,這兩年當中委請大智師父常予探訪,並以佛法開示,務必讓他把火爆個性改正過來,兩年之後再觀察他是否已受潛移默化,再決定是否繼續關禁…
「坐監期間,除了修身養性之外,還須每天做工半天,做工所得將賠付給衛慕阿榮的父母,稍稍彌補他們失子之痛於萬一,亦稍代阿榮聊盡子女奉養其父母之責…
「野利烈火,如此判決你可願接受?
野利烈火點頭如搗蒜,感激道:
「感謝王爺不殺之恩,小人十分後悔當時衝動失手殺人,即使將來有幸出獄之後,也仍願意替代阿榮照顧其父母…
王爺跖跋鶴翎轉頭向衛慕阿榮的父母道:
「本王知道兩位老人家對如此判決會覺不滿,但人死不能復生,今天如將野利烈火一刀砍頭,只是彰顯一時的正義,或讓仇恨之心暫時得到滿足,但兩位老人家午夜夢迴之際,重新思考會發現:死者已矣,死刑只是多殺一個衝動無知的青年人而已,於事無補…
「新夏國尚未正式建立,竟然發生如此殺人慘案,是執政者沒有盡到教化百姓、維護治安之責,因此本王責成由國庫提撥一筆撫恤金,讓兩老晚年生活得到保障…
國師邵文海問道:
「罪犯殺人,竟由國家對死亡家屬提出賠償,這樣是否恰當?
「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責,發生這樣的事是國家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,由國家提出賠償亦無不當…
「每逢戰時,國家有權徵調青年人來從軍,從軍便有 戰死沙場的可能,那麼體恤人民、愛惜民力於平時,豈不是國家的職責,對發生不幸的人民及其家屬給予撫恤與照顧,難道不該嗎? 如果有權無責,那國家是幹什麼來的?
「大悲師父,本王也煩請您常到衛慕家,說些佛法開示衛慕家人,望衛慕阿榮的父母與家人早日撫平創傷、走出傷痛…
「兩位師父,本王就此拜託兩位大師費心了…
大悲、大智兩位師父齊齊恭身合掌道:
「聽得王爺如此判決,貧僧等心生歡喜,亟願擔起宣揚佛法、教化眾生之責…
「天祿館」的沒藏主簿恭身道:
「王爺如此判決十分高明,王爺之意是否今後就將死刑廢除,新夏國內以後再無死刑了?」
「不,讓野利烈火免受死刑,並非表示就此廢除死刑,本王以為死刑仍需保留,以儆惕作奸犯科、罪大惡極者,不致故意違法亂紀、殺人放火無所顧忌,司法者可以盡量減少死刑,但仍保留死刑,讓將來執法者有較大的審判空間…
看著聽眾逐漸散去,國師邵文海問道:
「王爺如此判決,微臣略有不解,請教王爺是如何思考而作此決定的?」
「微臣開始以為王爺是人道主義者、是新潮流思想者,必定會廢除死刑,現在野利烈火固然得以赦免,但死刑仍然保留,王爺是否有所顧慮?」
跖跋鶴翎微笑道:
「呵,呵,國師所料不錯,本王一開始真的是想完全廢除死刑,但聽過兩位訟師及兩位高僧之論,又想起最近在「天祿館」讀到的書,終於決定僅赦免野利烈火死罪…
「但死刑則予以保留,為的是留給將來的司法官員有較大的裁量權,一方面鼓勵法官盡量懷抱慈悲之心,死刑可不用便不用,能少用便少用,但如真的遇上十惡不赦、殘酷凶頑之徒,他仍可視情況採行…
站立在旁尚未離去的大悲、大智兩位和尚與兩位訟師申天行與婁超然聽得十分好奇,最後大智法師忍不住發問:
「貧僧納悶,請教王爺,您說在「天祿館」讀到的書影響王爺的判決,請問王爺讀到什麼書?」
跖跋鶴翎答道:
「那是中國法家荀子的書…
「其實這個問題在中國歷史亦曾經討論過,譬如:荀子曾說:「以為人或觸罪矣,而直輕其刑,然則是殺人者不死,傷人者不刑也;罪至重而刑至輕,庸人不知惡矣,亂莫大焉;凡刑人之本,禁暴惡惡,且懲其未也;殺人者不死,而傷人者不刑,是謂惠暴而寬賊也…
「對犯法的人不加以嚴懲,社會治安必定混亂,受害者必定不服,而心懷怨恨,國家社會亦無由安定,犯重罪卻刑罰過輕,也會讓一些人不知警惕,成為社稷的亂源,這是著眼於社會的整體治安,倒未必是以報復心理來立法執法…
「荀子一代大賢,他雖是重法,但並不主張嚴刑峻法…
「中國歷史上,一代明君唐太宗曾經釋放死囚三百人,讓他們回家省親,並約期回來受刑,到了約定時間,全部死刑犯皆提前回來就死,最後唐太宗以這些死囚皆能守信,乃全部赦免死罪…
「唐太宗其一代賢君的風範讓人景仰、心嚮往之,但歐陽修卻於「縱囚論」文中予以評論:
「…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可偶一為之爾。若屢為之, 則殺人者皆不死,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為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舜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;不立異以為高,不逆情以干譽…
「是的,縱囚而予大赦,偶一為之則可,若成為常態,則法律將失其意義,恐怕會鼓勵有心犯法者心懷僥倖而犯下重罪…
「當時唐太宗聽說朝廷遴選為官者中,有人是假冒身世背景來當官的,便下令要這些人自首,否則一經查出便處以死刑,後來果然查出一個假冒者,唐太宗要以死刑處死他…
「那時身任大理少卿(審判機關大理寺的副長官)戴胄犯顏直諫說:根據法律,這樣的人應當充軍,而不是殺頭的死罪…
「唐太宗說:朕已說過這種人要予以殺頭,你卻要求按照法律來辦,不是讓朕失信於天下臣民嗎?
「戴胄說:皇上之前說出死刑的話,乃是未經深思的情緒反應,而法律之制定需向天下人昭示誠信,不宜隨意更動…
「陛下務請三思,忍下情緒一時的忿怒,務必根據法律來判決,以維持律法的誠信…
「戴胄敢於犯顏進諫、堅持執法的言辭,千載之後仍然鏗鏘有聲,其精神真是值得後人效法,他認為為政者應該「忍小忿而存大信」,摒棄一時情緒之好惡,一定要維護法律的尊嚴,不可以個人情緒替代律法,不宜以人治替代法治,唐太宗果然從善如流,此所謂:有明君然後有賢臣,這個故事成為千古佳話…
「後來又有一事,唐太宗之大舅,即長孫皇后之兄名長孫無忌,是唐太宗的親信,也是策劃唐太宗登上皇位的功臣,當時擔任吏部尚書,有一次長孫無忌忘記解下佩刀直接進入皇宮的東上閣…
「按照律法這是個死罪,長孫無忌既是皇親,又是功臣,按律採用「八議」制度由朝臣集議討論,再由皇帝裁決…
「當時宰相封德彝提議:長孫無忌乃無心之過失而犯罪,改判刑兩年,按照貴族官僚徒刑可以銅贖罪,故改罰贖銅20斤,但守衛東上閣的校尉沒能及時發現長孫無忌帶刀,應該判絞刑…
「戴胄提出反對,説:「校尉和長孫無忌都屬過失犯罪,法律規定即使像忘記解下佩刀這樣的小過失,也要判處死刑,陛下如果認為長孫無忌可以將功抵罪,如此特赦不是由司法部門所能決定;要是按照法律,那就不能特赦、罰銅抵罪了事…
「校尉是因為長孫無忌才犯罪的,應該算是「從犯」而已,按照律法應該比照首犯之罪減輕一等,如果長孫無忌可以寬大處理、予以特赦,那麼校尉也應予寬貸,否則饒恕「主犯」,卻重辦「從犯」,這在情理法都說不過去,此事攸關犯人之生死,宜審慎考量…
「「貞觀政要、公平」記載:唐太宗說出這樣的結論:「法者非朕一人之法,乃天下之法,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,便欲撓法耶?」終於也赦免了校尉的死罪…
「從這些史實,本王看到唐太宗既能寬大為懷,也能從善如流,只要有理,他不惜降尊紆貴,也會採納建言…
「另外可以看出他信心堅強,果敢縱放三百名死囚,居然一個不少都回來受死,雖有歐陽修的批評,但不能抹煞他身為天子,擔起教化四方的帝王風範…
「從唐太宗身上我們看到他也是人本主義,因為他重視生命,知道人死不能復生,所以既要盡量減少死刑,更要慎重執行死刑…
「「貞觀政要論刑法」便說:死者不可再生,用法務在寬簡…
大悲法師讚道:
「王爺的裁決十分賢明,既慈悲的赦免野利烈火,又照顧到衛慕家人心理物質各層面,甚是周到,遺憾的是死刑仍未能完全廢除,貧僧仍覺遺憾…
跖跋鶴翎道:
「本王亦是凡夫俗子,希望將來的新夏國政治清明,可以做到路不拾遺、夜不閉戶的境界,此後不再有殺人事件,那麼雖然沒有廢除死刑,卻再也沒有執行死刑的機會,實質上也等於是廢除了死刑…
國師邵文海讚道:
「今天聽聞兩位訟師、兩位高僧之辯,已覺唇槍舌劍、精彩萬分,現在看到王爺也下了功夫、做了功課,微臣深感佩服…
「事關生死,本王不得不多讀一點書,益覺「開卷有益」,古人誠不我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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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以下摘錄:荀子,「正論篇第十八」部份文字:
「以為人或觸罪矣,而直輕其刑,然則是殺人者不死,傷人者不刑也。罪至重而刑至輕,庸人不知惡矣,亂莫大焉。凡刑人之本,禁暴惡惡,且懲其未也。殺人者不死,而傷人者不刑,是謂惠暴而寬賊也,非惡惡也。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,並起於亂今也…
「…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也…
荀卿(約西元前313至235年),名況,字卿,趙國郇邑人,戰國後期著名思想家、教育家,人稱荀子。漢朝人避宣帝諱,又稱其為孫卿。荀子是繼孔子、孟子以後大儒,並把法家思想注入儒學。「荀子」一書,對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影響深遠。荀子曾經遊歷燕齊楚秦,曾在齊下講學著書,後離楚赴楚,任蘭陵令。後卒於蘭陵。著名的法家人物韓非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學生。
「荀子」一書,經西漢末年劉向校定,該書共三十二篇,除「大略」、「宥坐」、「子道」、「法行」、「哀公」、「堯問」為弟子所述,其它各篇都是荀子自著。
註:
以下摘錄:歐陽修「縱囚論」部份文字:
「…方唐太宗之六年,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縱使還家,約其自歸以就死,是君子之難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歸無後者,是君子之所難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豈近於人情哉?
「…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可偶一為之爾。若屢為之, 則殺人者皆不死,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為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舜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;不立異以為高,不逆情以干譽…
註:
以下摘錄:「舊唐書卷七十四 列傳第二十」部份文字:
「…戴胄,字玄胤,相州安陽人也。性貞正,有幹局。明習律令,尤曉文簿。隋大業末,為門下錄事,納言蘇威、黃門侍郎裴矩甚禮之…
「…貞觀元年,遷大理少卿。時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,不解佩刀入東上閣。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議以監門校尉不覺,罪當死;無忌誤帶入,罰銅二十斤。上從之。胄駁曰:「校尉不覺與無忌帶入,同為誤耳。臣子之于尊極,不得稱誤,准律雲:’供禦湯藥、飲食、舟船,誤不知者,皆死。’陛下若錄其功,非憲司所決;若當據法,罰銅未為得衷。」太宗曰:「法者,非朕一人之法,乃天下之法也。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,便欲阿之?」更令定議。德彝執議如初,太宗將從其議,胄又曰:「校尉緣無忌以致罪,於法當輕。若論其誤,則為情一也,而生死頓殊,敢以固請。」上嘉之,竟免校尉之死。于時朝廷盛開選舉,或有詐偽資廕者,帝令其自首,不首者罪至於死。俄有詐偽者事泄,胄據法斷流以奏之。帝曰:「朕下敕不首者死,今斷從流,是示天下以不信。卿欲賣獄乎?」胄曰:「陛下當即殺之,非臣所及。既付所司,臣不敢虧法。」帝曰:「卿自守法,而令我失信邪?」胄曰:「法者,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;言者,當時喜怒之所發耳。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,既知不可而置之於法,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。若順忿違信,臣竊為陛下惜之。」帝曰:「法有所失,公能正之,朕何憂也!」胄前後犯顏執法多此類。
註:
「棠陰比事」記載:
正文•戴爭異罰
「唐戴胄為大理少卿,時長孫無忌被召,不解佩刀入東上閣,右仆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察,罪死。無忌當贖。胄曰:校尉與無忌罪均。臣子于君父,不得稱誤。御湯藥飲食舟船誤,不如法,皆死。陛下錄無忌功,原之可也。若罰無忌,殺校尉,不可謂刑。帝曰:法為天下公,朕安得阿親戚。詔復議。德彝固執,胄駁之曰:校尉緣無忌以致罪,法當從輕。若皆過誤,不當獨死。由是無忌與校尉皆免死。」
「棠陰比事」,書名,中國古代的一部案例彙編。其中有一些案例涉及法醫鑒定的內容。現存「四部叢刊續編」影印本。宋代桂萬榮編,全一卷,南宋寧宗嘉定四年(1211)刊行。
本書從各方面總結和說明歷代決疑斷獄和司法檢驗的經驗,有助於減輕人民訟累和避免某些冤濫,對加強封建法制、維護社會秩序有利,因而曾受到宋理宗(1224~1264在位)的褒獎,一再重刊,廣為傳播。
本書流傳很廣,日本曾有譯本,為研究中國古代審判實踐經驗的人所重視。